河池恒企会计培训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仲裁我们要了解什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亲爱的同学们,快来跟着大家一起到学校里面来试听体验一下吧,亲爱的同学们。
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或裁或诉,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3)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4)《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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